行业动态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修改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12
  |  
阅读量:271
字号:
A+ A- A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装配式建筑节能部品部件的质量管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对建筑能效进行管理……9月7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碳排放,主动适应节能降碳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作出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稿提出,建设单位编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节能降碳要求;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筑节能降碳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建设单位可以采取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装配式建筑节能部品部件的质量管控。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降低施工能耗的技术措施,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主要技术指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其改造部分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节能门窗、建筑屋顶和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幕墙抗热辐射等经济合理的改造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示范引导、财政补助、技术指导、质量管理等措施,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测评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对建筑能效进行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在民用建筑节能规划与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耗与碳排放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意见稿明确,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系统,并根据当地资源与适用条件,合理选择浅层地能、生物质能、风能、空气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工程需要采用没有相应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检测,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违反本办法规定,能效测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9月6日至10月5日止。公众提出意见可以在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电邮:sftlfych@163.com。